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會址暫設於新北市蘆洲區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奉行總動員法令並參加各種社會運動事項
二、 會員商品原料器材之共同輸出輸入分配運輸保管檢驗陳列展覽事項
三、 辦理會員申補證照變更換發暨參加投標比價之會員資格證明與其他服務事項
四、 商場市容規劃建議及對員工之互相救濟救濟進修商業之互助保險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五、承辦政府委託業務事項(含工程設計及監造)
六、會員營業之改良發展指導研究調查統計編篡徵詢及向政府建議事項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及調查事項共應事項
八、會員間營業上弊害之矯正及爭執調處事項
九、關於會員業務必要時之維護及待遇有市面恐慌等事情之維持及請求政府維持事項
十、關於同業合法權益保障事項:與辦前項第二款商品之共同購入及分配時應訂計畫經全體會員三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呈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方得實行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經營花卉及園藝商業者包括景觀庭園綠化設計及施工花藝園藝器材苗木生產造林等領有合法證照之公
司行號不論公營民營除關係國防之國營事業或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依法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新北市或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費(商業團體法第十五條條文)
第八條:公司行號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本會會員每一會員提派一人以該公司行號主體經理人或現任
員工為限會員代表已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九條:有下列各項情事之ㄧ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執行中者或通緝中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置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條:會員代表經會員舉派後應檢送履歷表以書面通知本會理事長審查合格後方得出席會議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罷
免權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發生第九條所列各款情事之ㄧ者原推派之會員應即改派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認之,選舉前項理監
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後補理監事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之三分一)遇有缺額一次遞補足
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各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二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已得票較多為標準票
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多數者為當選常務事有缺額時由理事
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總理事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滿投票人之半數
者為當選若一次不能選出時應就得票多數之二人決選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義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七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 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 會員之處分
六、 財產之處分
七、 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 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 召開會員大會
四、 通過會員入會及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五、 定年度工作計劃
六、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 幫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之業務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 堅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二條: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監理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一、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 連續缺席理監事會議二次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視同缺席一次)
四、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私營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由主管官署令其退職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其辦事細則另訂之會務工作人員之請任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行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
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吉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
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請求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不能依法召集時得逕主管官署核准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變更章程
二、 會員之處分
三、 理監事之解聘
四、 財務之處分
五、 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三十一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前項
分區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理事長如連續兩次不如期召集會議者得由過半數之理事連署申請主管官署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四條: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收入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仟元、每年一月繳納
三、 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收之
四、 代辦費: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期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官署徵收之
五、 特別捐款: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徵募之
六、 利息:基金及存款利息
七、 其他因會務以推行所獲之獎助金或其他收入
八、 如公會解散所有公會資產將納入國庫
第三十六條: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不退還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製成總報告書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並公佈之
第三十八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五十股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
股數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經主管官署核准
第四十條:前述事業費會員非退費時不得請求退還其請求需年度終了時為之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員對於本會興辦事業之責任得以興辦之決議於擔任股額外負定額責任依前條退還事業之會員附於前
項之保證責任於退還事業費後經二年使得解除
第四十二條: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第四十三條之程序辦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事業費總額及每股金額之變更保障責任之規定或本事業停止均應依法決議呈報主管官署事業停止後所
營事業之財產應依法辦理清算
第四十四條:會員違反章程公約決議經本費警告無效時得停止應享有之一切權利
第四十五條:凡在本市區域內經營花卉及園藝商業者包括景觀庭園綠化設計及施工花藝園藝器材苗木生產造林等不依本
章程第六條之規定加入本會或以入會而不繳會費者本會除得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記收其應繳會費之總額外得
以下列程序分別予以處分
一、 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經通知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極限期加入
二、 公司行號經通之逾一年者仍未加入本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于以停業處分其原因消滅
行號撤銷
三、 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之公會會員及公司行號會員依下列程序處分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乃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乃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當選理監事及享有團體內一切權益如以當選理監
事者應即解職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商業團體法實施細則及其它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修改之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案施行